1.阿光和阿明前次偷竊被捕服刑,出獄後一年,仍不知悔改重操舊業,兩人又計劃搬空王董家的所有值錢財物,準備變賣花用。他們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20條第一項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」之竊盜罪。2.又,刑法第47條規定: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,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,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「累犯」,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。
3. 因此,他們兩人出獄後五年內又犯竊盜罪,依上述刑法第47條之規定,視為「累犯」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。
4.例如:刑法第320條第一項竊盜罪,法官依法可判處被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阿光和阿明出獄後五年內又犯竊盜罪,應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,所以,法官可判處他們七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