故 事 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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繪者 : 鄭凱鴻   


   
 由於上次看中最新款式的手飾很貴,於是下班後,阿光阿明商量好一起再到珠寶行,分工下手竊取手飾,阿光負責轉移老闆注意力,阿明負責拿手飾。
    趁著
阿光在跟老闆討論之際,阿明連忙將手飾放進自己的背包中,得手後並示意阿光趕緊離開。

 

想    一    想

 

1.阿光阿明去珠寶行的目的是什麼

2.他們為什麼要分工?

3.這種分工合作是正當行為嗎?

4.阿光沒有下手拿手,他的行為也算是偷竊嗎

5.你認為他們雖然拿走了手,但是能心安理得的佩掛這個   手嗎?

6.如果你是他們的朋友,你該怎麼勸他們呢?

7.俗語說:「物以類聚」、「近朱者赤,近墨者黑。」,如   果他們屢勸不聽,那這種朋友還值得我們一起「有福同享   ,有難同當」嗎?

 

案   例   解   析


1.
阿光阿明對於要一起去偷珠寶的事事前有犯罪意   圖的聯絡,進行偷竊時又有工作的分配,甚至事後平   分所得之財物,這些行為已明確構成刑法第321條第   一項的「竊盜罪」。

2.因為阿光阿明偷珠寶的行為,有犯罪意圖的聯絡,又有工作的分配,所以被視為共同正犯」。

3.所謂「共同正犯」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例如:在傷害時堵住門口以防被害人逃走、竊盜時在旁把風 ...等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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