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罰大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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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朋友,你們可知道從古至今有些人會做出「順手牽羊」,或只想做「不勞而獲」的工作,為此,人們常生活在恐懼中;因此,當人無法自我克制時,往往就要藉由外在的力量---「法律」來約束他們了!
     只是由於時代的變遷,及人權的高漲,因而法律在制定上,已從嚴苛峻刑慢慢轉趨人性化;甚至從刑罰的轉變中,可看出:制定法律最終的目標,仍是希望藉由外在的約束力,導引人人能改過自新、重新做人呢!
    以下是古今中外對於「竊盜罪」的處罰,提供給您參考

 

中    國

外    國

 

 

 

 

1.宋初,宋律規定盜竊罪其贓款贓物共計滿五貫(一千錢為一貫)者處死,不滿五貫者(也處脊杖二十,配役三年

2.神宗時,對盜竊罪,一般處死刑,妻子發配千里,並沒收財產賞給告發人,再犯者即使從犯也處死刑

3.宋太宗時,老百姓在青黃不接時剝吃地主的樹皮,宋律規定如果樹枯死了,以枯樹的尺寸計算,42尺為一功,三功以上處死刑。

4.明律載竊盜初犯刺右臂,再犯刺左臂,三犯絞,若竊盜責充警跡二三年無過或緝獲強盜二名以上、竊盜三名以上例又准其起除刺字复為良民。

5.清律若竊盜再犯加枷,初犯再犯計次加枷竊盜之割腳筋

 

1.漢摩拉比法典中對於犯偷竊、誘拐人口、強盜等罪的刑事犯處分極為嚴酷,幾乎一律判處死刑。

2.例如第十四條云:「自由民偷竊他人孩子者,應處死。」第二十二條云:「自由民犯強盜罪而被捕者處死。」第二十五條云:「任何房屋失火,前來救火的自由民,有趁火打劫之行為者,應處死。」

3.在回教國家,偷竊行為的懲罰是砍去雙手!

4.摩奴法典》第319條:盜取水井繩子或水桶,以及破壞公共水源,應處一金摩剎罰金,並使物品恢復原狀

5.摩奴法典》第325條:偷竊屬於婆羅門的牝牛而穿其孔,以及掠奪婆羅門的牲畜,歹徒應被立即切斷半隻腳

 

根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規定

1.普通竊盜罪---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,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及不動產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.(刑法第320條)

2.加重竊盜罪---犯竊盜罪有下列情形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(刑法第321條)
(1)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鑑、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。

(2)毀越門扇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。

(3)攜帶兇器而犯之者。

(4)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。

(5)乘火災、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。

(6)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。

  3.常業竊盜罪---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.(刑法第322條)

  4.竊水罪---竊水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.(刑法第320條) 自來水法71條規定可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

 

 ※===※===※       小    字    典       ===※===※

[1]
雖然西方考古學陸續發現年代比《漢摩拉比法典》更早的:《烏爾南姆法典》、《利比特依希塔法典》、《埃休農那法典》,但古巴比倫王國第六位王漢摩拉比於西元前1760年頒布的《漢摩拉比法典》,還是目前所知最完備、最有條理的司法彙編。

[2]
目前歐陸各法的起源-羅馬帝國的
十二木表法,羅馬帝國的商業非常發達所以十二木表法中"契約"的概念非常地重要只要你簽署了契約就得依約行事毀約就得賠償.

[3]
摩奴法典: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參考文獻,是婆羅門教祭司根據吠陀經典累世傳承,和古來習慣編成的教律與法律結合為一的作品。

[4]
拿破崙他先後頒佈〈民法〉、〈商法〉和〈刑法〉。〈民法〉後來被稱為
拿破崙法典,在法典中,確立了人權平等的原則。

[5]
禹刑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刑法的總稱,有的說它是夏朝的「贖刑」,在《周禮》中有「夏刑」之名。

[6]
戰國時期《法經》是以刑為主,諸法並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。

[7]
中華民國刑法是在民國24年1月1日國民政府公佈,至民國90年1月30日歷經14次總統令修正公布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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