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
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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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宋初,宋律規定盜竊罪其贓款贓物共計滿五貫(一千錢為一貫)者處死,不滿五貫者(也處脊杖二十,配役三年。
2.神宗時,對盜竊罪,一般處死刑,妻子發配千里,並沒收財產賞給告發人,再犯者即使從犯也處死刑。
3.宋太宗時,老百姓在青黃不接時剝吃地主的樹皮,宋律規定如果樹枯死了,以枯樹的尺寸計算,42尺為一功,三功以上處死刑。
4.明律載竊盜初犯刺右臂,再犯刺左臂,三犯絞,若竊盜責充警跡,二三年無過,或緝獲強盜二名以上、竊盜三名以上,例又准其起除刺字,复為良民。
5.清律若竊盜再犯加枷,初犯再犯計次加枷竊盜之割腳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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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漢摩拉比法典中對於犯偷竊、誘拐人口、強盜等罪的刑事犯處分極為嚴酷,幾乎一律判處死刑。
2.例如第十四條云:「自由民偷竊他人孩子者,應處死。」第二十二條云:「自由民犯強盜罪而被捕者處死。」第二十五條云:「任何房屋失火,前來救火的自由民,有趁火打劫之行為者,應處死。」
3.在回教國家,偷竊行為的懲罰是砍去雙手!
4.《摩奴法典》第319條:盜取水井繩子或水桶,以及破壞公共水源者,應處一金摩剎罰金,並使物品恢復原狀。
5.《摩奴法典》第325條:偷竊屬於婆羅門的牝牛而穿其孔,以及掠奪婆羅門的牲畜,歹徒應被立即切斷半隻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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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中華民國刑法》規定:
1.普通竊盜罪---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,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及不動產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.(刑法第320條)
2.加重竊盜罪---犯竊盜罪有下列情形者,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(刑法第321條) (1)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鑑、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。
(2)毀越門扇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。
(3)攜帶兇器而犯之者。
(4)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。
(5)乘火災、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。
(6)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。 3.常業竊盜罪---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.(刑法第322條)
4.竊水罪---竊水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.(刑法第320條) 依自來水法第71條規定可追償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水費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