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制比賽規則
● 配合國際桌球總會規則及國內比賽需要,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宣布將於2002年1月1日更新賽制,採11分制。修正之桌球規則重點如下:
• 一局比賽以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;但雙方均得10分時,嗣後以先領先對方2分的一方為勝方。
• 一場球應由任何奇數局所組成。
• 每發2分球後,該接發球方應換為發球方,以此輪換直到該局結束,獲致雙方均得10分或實施促進制度,其後之發球及接發球順序仍應相同,但每位球員每次僅發1分球。
•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,應於該場次局開始在另一方位,而在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,輪到接發球的一方應互換接球順序。
• 一局開始時在此方位的一方,應於該場次局唉使應於該場次局開始實在另一方位,而在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,雙方應互換方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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